劳务派遣离职证明谁开的有效HR必看!《离职证明》中不能写原因否则重开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也就是说,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能力、品行等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假如用人单位写了这些法定外的内容,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内容,要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否则而且必须经过员工本人许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不能随意添加。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那么,除了规定的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离职证明上用人单位是否还可以写其他内容,比如,在离职证明中,写上离职的原因等?

身为HR都知道,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员工入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离职证明应当并且只能写“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

因此HR们要注意了!员工严重违法违纪、被公司开除,和领导撕逼、跟同事劈腿……这类只要对员工不利的信息,离职证明都不能写。

3、把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一些情形塞进去(虽然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上单位解除的理由,员工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各地裁判标准可不同一,单位也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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