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的具体时间核查上述公司是否为公司历史关联人,是否存在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情形。
权益的价值金这部分优先权益目前无书面约定,即上市公司对印尼子项目的投资直接带动上下游其他独立配套项目的升值,相关各方目前对相关跨境投资多个印尼子项目的基本判断是:随着相关印尼子项目的主体前期投资手续完善的进程,请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函询核实福鑫达、中环星源、清研紫光等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近三年与星源环境、文殊圣源的资金往来情况,星源环境持股福州福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达”)、深圳市中环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星苑”)、文殊圣源持股深圳清研紫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研紫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丁芃、郑列列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长、董事的公司。结合上述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公司向星源环境、文殊圣源提供资金的事实,所以,双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说明公司是否可能存在变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形。且本司在相关专业技术、工程管理、系统资源整合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问题1.(2)工商信息显示,而且相关各方目前均确信:实现相关的印尼子项目(即这类由公司主动发起策划的大型水资源经营性项目)将最终获利,即星源环境债务派生出配套独立项目优先权益的升值预期;相关子项目均会自然派生出其他独立的上下游配套项目(因债务人协助办理印尼子项目前期手续则享有对派生独立项目的优先权益)的市场价值将升值。除了自愿承担程序风险以及取得派生项目优先权益的合理商业考虑之外,
结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的具体时间,经核查上述公司均非公司关联人,本司不存在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情形。
一、问题1.半年报显示,公司对星源志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志富”)、深圳市星源创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环境”)、深圳文殊圣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殊圣源”)报告期末存在有条件借款,期末余额分别为1.02亿元、9096.19万元和6473.40万元。2012年公司委托星源志富作为旧改项目的更新改造实施主体,设定了在土地开发权益确权时以收购其股权的形式实现平湖旧改项目全部土地开发权益获益通道的架构。在共同协商取得拆赔旧村房产占地的前提下,公司享有合作开发75%土地开发权益。请公司:
福鑫达、中环星苑、清研紫光近三年与星源环境、文殊圣源无资金往来。因此,本司不存在变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形。
问题1.(3)公司《关于对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公司向星源环境提供有条件借款,约定该款项仅用于公司所公告并指定在印尼境内由星源巴厘开展的水资源经营性项目或PPP项目立项的支出,星源环境所有来自公司的有条件借款的应收将在公司取得全部跨境投资主体的行政许可手续后,直接结转为100%并表的印尼子项目的投资款项,星源环境以偿还有条件借款本息的形式来承担相关程序风险。请说明星源环境愿意承担相关程序风险为公司进行跨境出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2018年9月26日,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56号),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